第二,这个体系必须是独立的,不能包含任何可以从其余公理推导出来的公理。
[169]See Francois Hotman, Anti 一Tribonian ou discours dun grand et ren?mme jurisconsulte de nostre temps sur lestude des loix,Perrier,Paris,1567,1603 ed.。在历史文献中,有关拉维尼的雅各的记述很不统一,根据现有的资料,学者们推测:他大概在1230—1240年间(另一说是1210—1215年间[55])出生于法国洛林地区的拉维尼(Révigny aux Baches,之前称为Ruvigny),1260年前后在法国奥尔良大学(Orleans)[56]学习法律,乃蒙希克的约翰(Jean de Monchy,也写作 Johannes de Monciaco,生卒不详)的学生。
[15]Andrea Padovani,The Metaphysical Thought of Late Medieval Jurisprudence,in Andrea Padovani, Peter G. Stein ed., The Jurists' Philosophy of Law from Rome to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pringer —Verlag,2007,p.57.[16]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技术主要体现在他的《工具论》之《论题篇》之中。他在1367年出生于皮亚琴察的一个古老的名门望族,早年在波伦亚大学跟随萨利切托的巴托罗梅斯学习法律,1389年担任帕维亚大学的教授,10年后返回皮亚琴察,自1407年起,又先后在帕多瓦、帕尔玛等地大学任教,1427年在帕多瓦去世,时年60岁,著有《优士丁尼法典》两部分的评注和《学说汇纂旧编》、《学说汇纂新编》评注以及243件鉴定意见书。艾伯利库斯,出生于意大利贝加莫(Bergamo)地区的罗斯齐亚特(或Rosciate)村,早年在帕多瓦大学学习法律并取得博士学位,曾经著有《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法典》之评注,还有关于城邦法则(Statuta/Statutarrecht)[89]的内容广泛的著作(即Opus Statutorum )以及一本《法学词典》(Dictionarium),[90]他的著述在法律实务界享有很高的声望。在这篇长文中,霍恩教授将评注法学派时期与前一个时期(即注释法学派时期)之间的区别特征做了一般性勾勒,他认为,评注法学派的活动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观察:其一,转向法律实务。[165]从6世纪开始,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在西方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流传过程,情节复杂生动。
故此,如果丈夫在妻子死亡时必须自己出资埋葬她,那么基于当然(更强)理由,丈夫在妻子活着的时候必须自己出资扶养她。⑤问题圆盘(Circulus Quaestionum):是否?什么?为何?从何?多少?何种?何时?何地?向何处?[153]由于这些圆盘的角度不同,它们的交错便构成复杂的网络。〔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页。
因此,我们说法哲学在本质上也是,或者应当是批判的,即法哲学具有批判的内在本性与本质。这种决定实行到将来,就会有效地妨碍一切增进幸福的希望。而且在相似或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历史上,法哲学批判也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在古希腊时期有过这样的例子。
〔9〕同样, 法哲学也不是有关法的一般的普通知识,而是对法之存在及其意义的批判性反思,即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法现象的实然情景,也不仅仅是法现象的应然状态,而是法的实然和应然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是对法存在及其意义的必然性的探寻,是对人与法的相互关系在自己时代水平上的根本性认识和理解。因此,所有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制度设计和组织安排及其政策选择,都必须,也应当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不能与之相悖。
这一最高标准和尺度也就是人本身,即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亦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因此,法哲学在对一定的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予以实践批判的同时,不能不在此基础之上把其批判的矛头指向支撑该法律现实的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法哲学的所有论题的产生与展开,无论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还是法的价值论问题,或者是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实际上都是法理念在理论逻辑上的历史展开,法理念首先外化为法的实然即法之真,在此基础上,走向时代的法的应然即法之善,尔后完成法的实然与应然即法的真与善的结合,从而达到法的真善、美的统一。〔2〕〔10〕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第4、82~83页。
法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真善美的统一来寻求对人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为法律制度设计与法律模式选择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据。它的观点是由这种信念构成:不屈从任何权威,在所有事物上依赖自己的反省思考,并同时毫无保留地拒斥任何与此不相符合的东西。因此,法哲学批判不是,也不应当是主观随意的、单个人的情感表达与情绪体验的宣泄,而应当自有其客观标准。其四,由于一定现实中的整个法律秩序,都是在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的指导之下建立和设定的。
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真与善的统一模式的寻求,就是对法的理想,即作为法之真与法之善和谐统一的法之美的寻求。正是在这种作为出发点的最终根据的逻辑前提下,法哲学才开始了对法的终极存在和价值的终极解释与寻求,从而展开自己的整个理论体系。
总之,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或者说法哲学的科学品格,体现在法哲学对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理想和法的方法论的分析考察与反思之中,法哲学对其所有论题的探讨都无一例外地是从自觉地反思和批判作为其根本出发点与理论公设的法理念开始,并以此为主题而展开的。法哲学批判本质的根本表现在于,它是对用以进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不容置疑的前提性条件、理论公设与出发点,即用以进行批判的根据、标准和尺度的自觉反省、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
对此,边沁早就指出过法哲学批判对于改革和完善法律现实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他说:人们认为当法律正确的时候加以辩护,比当它错误的时候加以批判其功劳要大得多。法哲学作为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之必然性的哲学思考,当然是在一般意义的哲学前提即关于思维与存在、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统一性原理基础上对法所作的根本性解释。而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应然的理想状态的寻求,实质上就是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或者进一步说乃是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意义的寻求。相对于人而言,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当然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组织等等当然属于自然的世界,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人是有理性的社会动物,他不能不关心与自身利益攸关的一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为选择以展开自己的一切实践活动。甚至在单独的某一个国家的历史上,法哲学批判同样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
所以,不仅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本身(即其实然状态)的探讨成为法哲学的当然内容,而且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的应然的、理想状态的探讨,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法哲学的内在主旨。附记:本文系在作者3万余字同名论文基础上整理而成。
其次,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的探究与寻求。现实地看,法理念又是丰富多彩的。
从根本上讲,社会的形成、国家的出现、一切正当的社会与政治权威机构的建立,也都是为了人,即为了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之目的而存在的。正是在对法理念的否定与重建的辩证统一的过程中,法理念获得了历史的、相对的确定性、统一性和终极性,具有了丰富的色彩和内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运动也才在历史的进程中得到了发展和进步的可能。
我把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类行为的最终与最高标准和尺度在法的领域的具体化,即作为法哲学的前提和出发点的理论公设,称之为法的理念。一、法哲学的实践批判 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乃是,人既生活在现实的此岸世界,又生活于理想的彼岸世界。二、法哲学的理论批判 前已叙及,在法哲学的实践批判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科学性与理论涵括能力,扩展自身的理论深度、广度和适用范围,使自己在思想的市场上处于优质优势的有利竞争地位,以确证自己所进行的批判之正当合理性,法哲学便不能仅仅将批判的矛头投向自身之外的法律现实和法哲学,它必须同时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和反思自身。法哲学对法理念的寻求,目的在于获得对法存在统一的、终极性的理解,并在这种终极意义的统一性理解和认识当中,来统一地、终极地解释法自身及其运行过程,从而达到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必然性的充分认识与自觉反省。
正因为如此,法理念的发展和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与追求是无止境的,法理念及其现实化所展现的各种论题便当然地成为法哲学的永恒主题。而这一环节恰恰既是法哲学科学功能的体现,又是法哲学实践意义的充分表达。
在这里,不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类的人,都不能不把自己的生存作为其所有活动和行为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不能不把在生存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作为自己的最终追求与最高目的。从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意义上来理解,法哲学对于自身方法论的探究,并不仅仅体现在实际地提出一系列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对其他法哲学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方法予以简单否定。
再次,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是与应当、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之模式的寻求。求法存在之真乃是法哲学对法的本体论追索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正如哲学并不是因对世界(自然界、人类世界和思维)的一般认识和理解所获得的正确知识,而是以人为中心对于世界之存在及其意义的批判性研究,即如乔西亚·罗依斯(Josiah Royce)所言:当你批判地思考你在世界上所做的事情时,你便在从事于哲学思维。法哲学的方法论,既是法哲学对于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实然、应然、应然实然之统一予以科学探寻的方法论,当然也就是寻求法之真、法之善以及作为二者之和谐统一的法之美的方法论。对法的实然和应然的统一的追求,志在求法之美。因此,它不仅要对于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运动作出某种确定的权威性判断,而且还要提供之所以作如此判断的充分理由。
其次,法哲学要对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的现实意义与理想的道德价值进行分析设定,以导向伦理的善。〔10〕 而在现实的社会当中生存、发展和完善的人类,它所要超越的自然世界已经是包含了人化了的自然界和社会的。
〔5〕 因此,无论就功能而言,还是就本性而论,哲学批判都有其独特的属性。在我看来,法理念并不是如黑格尔所说的是自由,〔11〕法理念乃是针对自由的,即是对自由的正当之保护和对自由的非正当之限制的合理界限与条件。
作为对体现法存在之终极意义的法之善的、法的价值论的追寻,法哲学也不仅要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应然状态作出自己的归纳、设定,而且还要提供之所以作如此归纳、设定的理由和根据,论证其正当性与必然性。法理念是时代精神在法的领域的体现,因而也是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根本条件和最终根据。